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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优秀长篇小说专项出版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一、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为进一步繁荣北京市优秀长篇小说的出版,增强竞争力,逐步建立起完善有效的出版运作机制,特设立北京市优秀长篇小说专项出版资金。
二、本专项出版资金经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批准设立。由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出资70万元、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出资50万元、北京市文学艺术联合会出资30万元、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出资50万元,总额为人民币200万元。试行4年,全部用于支持优秀长篇小说在北京市的出版及相关活动。
三、由出资四方有关领导组成资金管理委员会。资金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由市新闻出版局图书处负责。市新闻出版局图书处处长和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总编室主任担任协调人,负责协调项目申报、组织评审等有关事宜。资金财务由新闻出版局计财处专项具体管理。
四、本资金将积极扶持北京市作家创作的优秀长篇小说的出版,对列入北京市文艺人才百人工程的青年作家的长篇佳作优先予以资助,同时面向全国,积极吸纳一流作家的一流作品,并扶持具有创作实力或潜能的文坛新秀。
五、本资金用于支持优秀长篇小说的创作、出版、宣传等方面的活动。申请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关注时代,题旨深刻,能够"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体现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主旋律,振奋民族精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丰富的精神文化需求;
2、作者具有较强的创作实力和较高的艺术追求,作品艺术构思成熟、文学品位高;
3、已列为国家或北京市重点图书选题的优秀长篇小说;
4、已列入北京市文艺人才百人工程的青年作家的优秀长篇小说;
5、具有相当创作实力或潜能的文坛新秀的优秀长篇小说;
6、其他具有资助价值的优秀长篇小说。
六、申请资助项目一般应与年度市级重点选题同时申报,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由出版社填写《北京市优秀长篇小说专项出版资金申请书》、协调人组织有关论证后,报管理委员会批准。
协调人每年定期将资助情况及成果向管理委员会报告。
七、接受资助的出版社在图书出版后,向管理委员会汇报作品的社会反响及经济效益情况。管理委员会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产生的效益。凡资助项目未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的,管委会有权收回资助。
北京市优秀长篇小说
创作
出版资金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北京市优秀长篇小说专项出版资金管理办法》,特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第一章
资助宗旨
第一条
本资金专为进一步繁荣北京市优秀长篇小说的创作
和出版,增强北京市文艺图书创作和出版的竞争实力而设,立足于“出成果”,以保障北京市有足够的优势获得国家级有关重要奖项。
第二章
资助金额
第二条
本资金总额为
200万元人民币,分四年使用(每年
50万元),每年资助三至五部优秀长篇小说的创作和出版。每部小说资助10万元左右。
第三章
资助范围
第三条
面向全国,吸引实力派作家或文坛新秀的一流长篇
小说。在作品水平相当的条件下,优先资助北京作协签约作家、北京市文艺人才“百人
工程”
青年作家以及北京其他作家、作者的优秀作品。
第四章
资助
条件
第四条
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凡关注时代、题旨深刻,
能够体现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振奋
民族精神,达到思想性、艺术性、可读性三性统一的优秀作品,优先予以资助。通俗类小说,如武侠、言情、警匪、黑幕、恐怖等,不在资助之列。
第五条
已列为国家或
北京市
重点图书选题的优秀长篇小说。
第六条
其他具有资助
价值
的优秀长篇小说。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作者应具有较强创作实力和较高艺术追求。申报的作品必须从未在任何刊物、出版社发表或出版过。
第八条
凡经本资金资助的长篇小说,优先由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所属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出版,同时可在《十月》长篇小说版上发表,或者由北京市其他具备条件的出版社出版。
第五章
资金用途
第九条
适当提高稿酬。在原版税标准上适当提高1-3个百分点。
第十条
适当提高印数。将其提高部分折合为印制成本或稿酬予以资助,以支持某些印数不足却很有出版价值的作品。
第十一条
适度补贴
创作
(一般不超过
2万元)。凡经论证、审批,同意纳入本资金资助的项目选题,对其创作过程中所需必要经费(如深入生活所必需的差旅费、集中改稿的食宿费以及大额资料费等),经评估后予以适当补贴。
第十二条
加强宣传力度。如召开作品研讨会,组织书评、报刊宣传、签名售书等活动。
第十三条
向书稿推荐
单位
或个人支付相应报酬。此项总支出每年不超过
3万元。经管委会研究认定,对积极提供重要创作信息、推荐优秀稿件者可给予1000元的奖励;如推荐作品荣获国家级大奖,可给予3000元奖励。
第十四条
向管委会及其
常设
机构组织的筛选、论证相关作品的专家支付相应报酬。
第十五条
经管委会
批准
的其他开支。
第六章
报批程序
第十六条
由北京作协和北京出版集团分别成立专家咨询评议小组,提供全国各地重要作家的创作信息,并负责推荐稿件。
第十七条
本资金使用由出资四方单位负责人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日常工作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图书处负责,为常设机构。
第十八条
申报。由具备出版长篇小说条件的北京市出版单位或北京作协工作人员填写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制订的
《北京市优秀长篇小说创作出版资金申请书》
,经出版社或作协负责人研究同意后,报市新闻出版局图书处。一般应与年度市级重点选题同时申报,特殊情况特殊处理,不接受个人申报。
第十九条
论证。由市新闻出版局图书处和本资金管委会协调人组织相关专家、相关人员进行充分论证,就是否资助和资助用途、款项数额等提出意向性意见。特殊情况可向专家个别咨询。
第二十条
审批。由市新闻出版局图书处和本资金管委会协调人将专家意见与全部申报材料提交管理委员会,由管委会审批,决定是否资助、资助用途与款项数额。资金使用需经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签字方可支取。
第二十一条
市新闻出版局图书处和本资金管委会协调人应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可于
10日内到市新闻出版局计财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资金的使用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资金管委会有权监督各项资助
款项
的使用情况,委托市新闻出版局图书处跟踪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束后,受资助单位应向管委会提交简明书面报告和样书
10~20册,并接受管委会和专家的效益评估。
第二十四条
受资助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的原则,并厉行节约,力争实现效益最大化。
第二十五条
本
细则
将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具体问题由本资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定期工作会制度。管委会每
2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究解决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
实施
细则自
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优秀长篇小说专项出版资金管理委员会
2004年11月28日
(注:文中黑体字为此次修改后的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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