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版在线(BOOKICP)讯:作者向出版社投稿,如“石沉大海”时,一般人都知道这是出版社不采用了。那如果出版社未能退稿,作者是否有权向出版社索赔?对这种情况,一般作者都会算了,但是有这样一个较真的人,给出版界和法律界都提出了一个疑问。这个人叫戴捷,他曾多次向全国多家出版社提起诉讼,对出版社收到稿件半年后未能退稿的行为,要求索赔。他赢了一些官司,被称作是全国第一个投稿索赔专业户。
但是,最近他与复旦大学出版社的一起历时十个月的诉讼在上海高院终审判决。这次,他输了。

图片说明:许多作者的投稿石沉大海资料图片

图片说明:每年出版的新书层出不穷资料图片
收到书稿无回应出版社惹恼作者
2007年3月,戴先生先后两次将自己的作品《法庭攻守》、《开花的鹅卵石》、《弃母奇遇记》和《妈妈,梦里寻你千百度》向复旦大学出版社主动投稿,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了4部作品的打印稿。6个月过去,如石沉大海,出版社既没有与戴先生签订出版合同,也没有向他退稿。
为此,戴先生将复旦大学出版社诉至法院,要求出版社依据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相关规定退还自己作品的打印稿;支付经济补偿费等人民币8千余元。为证明自己的损失,戴先生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交了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通讯费、邮寄费、打印复印费、查档费等若干票据。
复旦大学出版社辩称,出版社虽然收到过戴先生所投寄的4部作品,但出版社既未曾向他约稿,也未曾向不特定的公众约稿,戴先生主动投稿的行为是单方面的,对被告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之间不存在出版合同法律关系。《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因此不同意戴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国家版权局制定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但部门规章在不与《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这一部门规章规定,作者主动向图书出版社投稿,出版社满6个月既不与作者签订合同、不予采用又不通知作者的,出版社应向作者支付经济补偿并将书稿退还作者。
作为出版行业的主管机关,国家版权局作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作者创作作品,促进作品的传播,避免作者因长时间的等待而错失了更好的出版机会;6个月的期限对出版社来说也是合理的,出版社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不管是否采用稿件,都应该在规定的6个月期限内做出相应的处理。这样的规定符合《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鼓励作品创作和传播的立法宗旨。
上海高院:不支持戴捷
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复旦大学出版社认为,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是应废止的部门规章,其第16条规定的内容与其上位法《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明显冲突。出版社和作者间的权利义务应通过订立出版合同来约定,因此出版社支付报酬的依据和前提是出版合同。作为下位法的部门规章的制订者国家版权局无权设定出版企业承担法律法规之外的义务。
复旦大学出版社提交了两份新的证据,一是珠海出版社出具的戴捷向其投寄《法庭攻守》、《玉佛根》、《弃母奇遇记》,并以此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索赔的公函;二是机械工业出版社出具的戴捷向其投寄《法庭攻守》,并向其索赔最终双方以5000元达成和解的情况说明,以证明戴捷在一个月不到的时间内一稿多投,且均在六个月后起诉,其用意不在谋求出版,而是借投稿之名,钻法律空子,牟取不当利益,系恶意诉讼。
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院对复旦出版社提出的具有事实和上诉理由给予了全面支持,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戴捷对复旦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