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受新闻出版总署派遣,中国赴美版权法及版权贸易考察团一行20人赴美访问。访问期间,代表团与美国版权研究相关机构就美国司法制度的基本体系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版权保护与打击侵权盗版,网络出版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等多方面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和交流,获得了美国律师界、版权界等业内许多最新资讯,这些信息对国内版权相关行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本刊刊登考察团团长、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任助理魏红在访问期间的考察见闻,以飨读者。
从案例实务看美国版权保护
在美国,版权不保护思想、创意,创造性思维事实上也不受保护。同时,如果具有垄断性的作品也不在受保护的范围内,而是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版权保护也不是永久性的,是有时效的,如果需要永久保护则应该寻求商标保护。
版权保护的是形式表达,拥有版权不等于没有竞争。笔者了解到,在美国构成版权的要件:一是原件,必须是自己原创的;二是固定在某种形式上的有形表达。版权在美国十分容易取得,美国在1989年取消了必须登记制度,作品可以自动受到保护。当然,创造出来的作品如果能够及时登记,将对权利人的相关诉讼十分有利。美国的作品登记地点在美国国会图书馆,同时需要交纳登
记费用和2本图书样本。
在美国,版权包括的范围广泛,除书籍以外,音乐、雕刻、美术、摄影作品等等都在其中。美国的版权诉讼通常在联邦法院受理。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法官判决尊事实、重证据,并根据判例裁定。
美国版权法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保护:1.防止他人使用未经许可的作品(盗版、抄袭);2.防止未经许可获取市场赢利;3.保护衍生作品的权利,版权所有者有权将衍生作品交予他人;4.保护首次销售作品的权利,即由作者决定何时出版,用何形式出版。
此外,美国版权法与欧洲国家的版权法有所不同。在美国,作者有控制衍生作品的权利。比如有这样一个案例,英国的一个戏剧团体上演了一部戏剧作品,英国国家广播公司BBC许可美国ABC公司有权对该作品进行播放,让美国观众欣赏。由于在BBC播放时,表演是无广告的,而经ABC公司编辑后的作品则加有广告;随后,英国戏剧团体以侵权为由将ABC公司诉至美国法院。尽管BBC公司授权了ABC公司使用该作品,但由于ABC公司仅获得了播放权,并未获得衍生作品的权利,因此,美国法院判决英国戏剧团体胜诉。
那么,如何界定侵权?首先,界定抄袭的原则一般就是通过辨认作品的相似性、关联性。其次,未经许可销售也属于侵权行为。因此,未经许可下,不论以何种形式取得内容来源,或者通过何种方式将未经许可的内容进行传播的行为都是侵权。
对于合理使用问题,美国最高法院有一个著名判例:一家公司状告一家单位制作的电话簿索引内容擅自使用了自己公司的一部分内容介绍,认为该单位侵犯了公司的版权。但法院认为,由于该内容介绍没有创作,只是做事实性的表述,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因此不受版权保护。
在美国,法官判定作品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的要件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使用的目的上,是商业行为还是其他目的;第二,使用作品的性质是用于出版还是其他用途,以及作品是否已经出版过;第三,数量上,原创内容所占的比例;最重要的一点是,该行为给原著作造成了什么样的影响,特别是对其市场造成的影响。比如,日本索尼公司与美国环球唱片之间的一起版权纠纷中,由于索尼公司未经许可通过BETAMAK录影带将自己的电视节目重新播放,环球唱片和迪斯尼公司以侵犯版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案子上诉到最高法院。索尼公司提出,公司提供时段供观众选择的运作方式,属于合理使用范围,本质上并未侵权。而法官判案时也是以不损害公众利益为前提,因此,索尼最终胜诉。
目前,在美国另一个关于合理使用的著名案件就是10家出版商对Google公司提出侵权诉讼。由于有多个大学图书馆藏书引入Google公司数字图书馆计划,该计划将图书扫描变为数字化档案,让大众免费搜索;而作者、出版商认为在未经授权下,全面复制图书是侵权行为,Google公司没有权利扫描、展示图书,因此以侵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而Google公司则以合理使用为由,认为自己并未侵权。目前,虽然此案仍在诉讼中,但已引发了众多关于如何判定合理使用问题的争议。
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
近年来,Google等搜索引擎发展迅速,人们很难预测未来这项技术的使用,而电子书、线上音乐、移动阅读等的出现,使出版、媒体更加丰富。可以说,科技的进步远比法律更新要快,法律一直在追赶科技的脚步。目前,对于版权的保护,美国的法律既适用于传统领域,也适用于在线领域。
对于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美国有一种意见认为,版权保护要有弹性,虽然作品的使用形式不同,但现行版权法同样适用于数字作品的保护;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数字作品保护不能有弹性,而应制定新的法律进行保护。
近一二十年间出现的新科技,如电脑、DVD产品等等,迫使人们重新认识“复制”的概念。应该说,新科技媒介下的复制,也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然而,新技术条件下的复制更容易、便捷,带来的影响更大、更广,一旦触犯法律,罚款数额也应提高。
目前,美国不断强化对著作权权利人的宣传教育,让他们采取加密措施、反盗版软件等技术手段,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利,但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这些措施处理不当,则会被法官认为有不良意图。
但常常让作者和出版商感到困惑的是,到底谁应担负网络监督的责任?网络服务商只是提供网络服务平台,并未监督作品的使用。目前,从美国、欧洲已有的案例看,网络服务商并不对侵权内容负责,但如果明知是非法内容还要放到网上,那就必须对此行为负责了。此外,出版商、作者也会尽力提供对作品拥有著作权的证明。
当前,侵权盗版的形式变化迅速,尽管美国侵权盗版的情况并不严重,但也着手做好版权保护工作。以约翰·威立出版公司为例,近年来,他们用于侦察盗版的人力增加了4倍。
如果消费者将有著作权的图书扫描到eBay网上卖,头两年的做法是权利人通知eBay拿下,问题就解决了。不过,当eBay实行网络拍卖后,侵权问题就更严重了,往往每天有200至300人竞标未经授权的侵权品。因此,现在的做法是,权利人通知eBay哪些商品是侵权品,eBay则告知哪些人在做交易。
约翰·威立公司已将10个不法卖家告上法庭,采取法律诉讼,并在媒体上发布,让大家知道这些行为是侵权的。现在,约翰·威立公司处理的侵权事件已从原来的每天200至300件降到现在每周20至30件。当然,为了打击侵权盗版,出版商是要付出额外成本的。
互联网将国界分割打破。互联网的兴起造成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复杂化。在美国本土外的网站造成的侵权行为,在美国如何判决?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对普通法有严谨的界定。在澳大利亚有侵权判例,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认定,只要被澳洲法院认定侵权,美国人可以被带到澳大利亚接受侵权审判。香港也根据澳洲判例做了相同的判决。如果被香港法院认定侵权,美国人也有可能被带到香港审判。
目前,仅在美国的互联网上使用产品还不构成侵权,只有在销售产品时才构成侵权。比如:在中国有些网站使用侵权图片,美国尚不追究侵权责任,但如果将侵权产品卖到美国就构成侵权,就要受到美国法律的限制。
美国政府也投入很多资金来打击盗版,并与海关建立联系,确认进境物品是否是盗版品,如果是盗版,则禁止进入美国境内,而出版商可以对盗版者出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