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胜利以后,文化人不再受朝廷或官僚的豢养,成了自由职业者,逐渐获得了经济独立。书籍、报刊作为商品进入了文化市场,出版者发行书报可以赚钱;作者按劳取酬,获得版税或稿酬,更是理所当然。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了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付酬制度,但其间几经反复,稿酬一降再降,到“文革”期间降到了零。
建国初期的“高薪阶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20世纪50年代的稿酬并不算低。当时职工的平均月薪只有40元左右(新币),而一部长篇小说却能得稿费数千元。就是万字左右的论文亦能得200元(合今2000元)。当时有个口号———“一本书主义”;无论这口号来自老前辈丁玲还是初生牛犊刘绍棠,总之他们当时都属于“高薪阶层”而遭人眼红。
老舍、张恨水、艾青、吴祖光等文化人,都在50年代初用稿酬在北京买下了自家的四合院(价格大约都为一万多元新人民币)。赵树理是来自解放区的“土包子”文化人,进京后也颇具大家风度。他用稿费一万多元买了一处挺大的四合院,后见中国文联机关用房紧张,就把大院给公家用,换了一处小院;以后离开北京到山西工作,索性连小院也无偿交公。上海的巴金等作家,完全或主要以自己的稿费收入解决衣食住行一切日用。
初定国营出版业的书籍稿酬支付办法
1950年4月1日成立了新华书店总管理处,隶属于出版总署(署长胡愈之),是一个综合经营出版、印刷、发行的业务机构。
当时的出版总署副署长兼人民教育出版社社长是叶圣陶先生。1950年4月25日《叶圣陶日记》中载:“驱车至玉华台。新华书店总管理处宴请文艺界同人,商谈书稿报酬办法。愈之、洛峰均主张报酬不全据书籍之销数,拟取消从前之版税制,而易之以定期致酬制。雁冰、周扬、艾青诸位皆以为不甚妥。办法还得重加拟议。9时散。”
可见,是否继续采用版税制,当时反复斟酌研讨过。
1950年9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一届全国出版会议。这次会议初步拟订了新中国的稿酬制度。决议中指出:“稿酬办法应在兼顾著作家、读者及出版家三方面利益的原则下,与著作家协商决定;为尊重著作家的权益,原则上不应采取买断著作权的办法,计算稿酬的标准,原则上应根据著作物的性质、质量、字数及印数。”
当时,新华书店总管理处执行的第一个国营出版业的书籍稿酬办法,共11条。规定图书稿酬分定期稿酬和定量稿酬两种。书稿致酬,不论甲种乙种都按照千字计算(诗歌以每20行作为1000字)。
学习苏联“印数定额”制
从1953年起,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口径,把苏联的稿酬制度照搬过来,明确不采用“版税制”,而制订了“印数定额制”的付酬标准。
当时规定的“基本稿酬”原则是这样的:基本稿酬,是按作品的字数(或诗歌的行数)或著作页为计算单位,通常是以1000字或以若干诗行(如10行,20行)或一个著作页为计算单位,付给作者若干报酬。通常计算标准如下:著作稿每千字老人民币6万—18万元(新人民币6—18元、合今60—180元),翻译稿每千字4万—13万元(合今40—130元)。
当时老人民币1万元(新人民币1元)的购买力,约合1997年人民币10—12元;国家出版社按基本稿酬再加上相应的印数定额,向作者付酬。
什么是“印数定额”呢?图书由国家出版时,根据不同作品的具体情况,订出每印一万(或二万、三万册),作为一个“定额”。一般是发行面宽的作品,如小说散文类的畅销书,“定额”就大;发行面窄的作品,如学术理论专著的“定额”就小。
1953年国家规定:1至4个定额,每个定额按全部“基本稿酬”付给。从第5、第6个定额以后,每个定额按基本稿酬的80%付给。递减至第13个定额以下均按基本稿酬的40%计算,付给作者稿酬。
这种“按基本稿酬加印数定额付酬”的办法,如一部20万字的书稿,以每千字老人民币15万元的平均标准计算,基本稿酬为旧币3000万元(合今3万元);通常以1万册为一个“定额”。若印2万册,作者可得稿酬6000万元(合今6万元);若印4万册,付酬12000万元(合今12万元),约相当于当时一级教授(月薪约300万元)三年半的工资。